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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8-04-11 23:04:28

我是吉林人,我家责任田被村大队结合煤矿,给占用开采煤了,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我承包合同是1985年签订的,1988年被占用开采煤,我于1990就瘫痪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解决。我想问我现在想得到赔偿,我应该如何去做,或找那个部门,请个位律师帮我出主意。

主张民事权利的最长期限是20年,您遇到难题了。如果您仍然在承包期内,还有机会通过诉讼解决。

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用的田地。

根据效率原则,责任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经营农地为社区总面积的2/3。剩余社区面积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称作自留地。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责任田要交纳农业税、土地承包费(统筹款)、粮食定购任务。税费改革后不再交纳农业税等费用,国家还每年发放补贴。

您说您和村大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先不管期限是多久,请问您后面的几年是否缴纳了农业税、统筹款、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了吗?有摊派工的单据吗?这些都是承包责任田的证据。但我猜测您后来没有缴纳。这说明承包合同作废或者您放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从1987年1月1日生效的,其中: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大队办了这个手续没有?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请问,大队是否按这个程序办理的占地(改变土地用途)呢?

如果当年您就主张权益,根据下面一条: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果您有前面提到的这些证据,承包期限最初是30年后来又延长了30年,您现在仍然可以尝试通过诉讼解决占地补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应参照物权的相关规定,允许权利人提起物上请求权之诉,该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存亡,不应受诉讼时效(最长20年)的限制。故您在承包期内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您什么证据都没有,无法证明仍然在承包期内,很抱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早已确权颁证,如果你的证中由此地块的话,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诉求赔偿,如不行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国土部门

找国土局和乡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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