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4-11 10:12:20
一、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算支出编报
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各预算单位在每年的元月份编制本单位、本系统年度预算,主要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定补人员、差额人员、遗属、六十年代精减、临时人员、八大员、民政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经费、医改经费、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非人员经费以及需要特殊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局。
2、财政局各分管业务人员将各预算单位报来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出所分管单位(项目)的年度预算,汇报分管局长后报总预算会计。
3、总预算会计将各分管业务人员报来的预算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复审,汇总后编制出财政总预算和财政到目的预算报告,报局长审阅。
4、局长审阅后提请局务会讨论确定初步预算方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当年财政预算草案,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审查批准。
(二)预算支出调整
各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的,要及时报财政局调整,程序与预算编报程序相同。
(三)资金拨付
财政局根据县人大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结合单位用款申请,业务人员按计划、按进度开具统一的财政资金(预算、专户)拨款计划单(一式四联),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拨款人员严格按照县长审批后的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进行拨款。
二、非税资金管理
(一)非税收支预算编制
有非税收入职能的单位,年初要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对口管理单位(财政局、国资办、收费中心),经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县本级非税收支预算,报县政府研究,按有关程序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后,即为当年度财政非税资金安排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其程序和编制预算一致。非税支出项目主要是财政应正常预算且未预算的(包括个人待遇、上缴返还、成本性支出、专项支出等硬性支出)支出项目。非税性收支预算一律以文件下达。
(二)非税收支管理
非税收入按预算、按进度入库,杜绝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发生,禁止执收单位改变收入性质,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上交上级部门的业务费也必须通过本级财政专户“电汇”上级财政专户。其支出预算也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结合预算内经费统一安排。
(三)拨款程序
财政对口管理单位业务人员根据年度预算,结合本单位申请及入库情况开具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经单位领导、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交付拨款人员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
(一)申报程序及管理原则
各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等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核,经局长签注意见后上报。接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所属业务单位(或主管业务人员)要及时按上级文件精神起草本级财政下达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经分管局长签注意见、总预算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发文实施,真正推行阳光财政。
(二)拨款程序
财政专项资金坚持按预算、按项目进度、指定用途拨款。其拨付程序为:所属业务单位(或主管业务人员)根据本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工程进度及项目单位填写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填写“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或所属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局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交付拨款人员拨付资金。
四、工资管理
(一)工资“IC”卡适用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享有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县城单位由农行以“IC”卡形式代发,各乡(镇)政府及所在地在乡(镇)的单位由信用社代发,分步实施到位。
(二)工资发放办法
在职职工按照“超编按编制、缺编按实有”的原则。实行编办核定编制,组织、人事核定人员,单位上报应发工资,财政核拨实发工资,银行代发,个人持卡的办法管理。对于单位提供的单位职工工资扣除表,财政按月将所扣除工资拨入单位经费帐户。
(三)工资变动管理
1、增人增资。对新增人员的增资,单位要持编办核发的《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文件(函)及复印件或分配文件和经主管单位、人事(组织)、编办、财政审核盖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等方可上卡。
2、减人减资。对调出、死亡或在职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从调出、死亡和退休的次月持编办的《机关编制管理册》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下卡、下编或退休手续,同时要报送财政局。对未及时办理下卡等有关手续,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调岗或撤职等处分和处置。
3、正常工资变动。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单位要持《**县行政(事业)工资变动审批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变动。
五、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经县长审批后的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开具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印章和局长印章后交记帐会计,记帐会计根据预算指标、进度及核定的单位用款计划,复核无误后,加盖拨款公章送开户银行。
(二)预算外资金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预算外资金拨款指标和业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局长审核、县长审批后,开出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的印章和局长印章,记帐会计复核,加盖预算外资金财务专用章后送开户银行。
(三)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县长审批后的拨款计划单开具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的印章和局长印章后,交记帐会计复核,加盖财政专户资金印章后送开户银行。
六、财政监督检查
1、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性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等行为,确保预算安排的各个项目得到很好的执行。
2、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对财政安排的重点资金、一次性资金等要进行专项检查,各项资金要做到按时间、按分项、按进度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必须全程监督检查,变事后检查为事前、事中监督,确保项目落实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禁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乱搞举债建设,搞形象工程。对举债建设的单位,核算中心不得入帐,不得记付利息,原则上“谁举债、谁偿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4、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或者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骗取、使用财政资金;严禁计划外用工、“空中飞人”等不良现象发生,确保预算支出顺利贯彻执行。
5、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贪污腐化、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形象的一切不良现象,从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6、严格执行子政发(20**)47号文件《**县单位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的规定》及子财会核(20**)5号文件《关于单位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规定的补充》,实行政务、财务双公开,增强收支透明度,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7、两个核算中心要以财政到目的预算为基础,进行单位支出明细核算,要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支出报表,通报各单位的支出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合理调度。
8、严格执行子政发(20**)46号文件《**县政府采购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凡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采购。未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而擅自购买的,核算中心一律不得进账核算。
9、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杜绝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一经查实,没收全部违规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0、2009年起,全县通过集中核算的单位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银行转账缴入财政专户,处罚现金支出的核算中心拒绝报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
11、严禁各单位私自乱开帐户,确需新开帐户的一定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开立,使用帐户的单位一经查实,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帐户,并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看财政指标给你下的什么资金,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规定的范围,如果财政预算给你下的什么科目你就只能用在这个科目上,如果指标上是下的人员工资那也是可以支付工资的
是不能挪用支付工资的哦。
好像不可以的
如果是财政预算单位不可以支付本单位人员工资,专项资金只允许支付与项目相关的劳务费。
不可以用做其他
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能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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