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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4-11 05:23:26
既然是“写行政诉讼状”,说明这是由原告方来承担的。如果有“证据来源”一项要求,那么,应当写明“由被告方提供”。这是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2017]第7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实际情况
既可以写在事实与理由的后面,也可以写在诉状的附页里。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原告无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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