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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到判决书是3月2号,送到我手中是3月4号,请问从那一天算诉讼期

更新时间2018-04-08 01:21:28

既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从3月2日起计算。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结案时间: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注意:非签收之日)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时间:   

1、一审判决书不上诉,以及无异议支付令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后次日起算满15日后的次日生效;(注:期间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一审裁定书不上诉,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后次日起算满10日后的次日生效;  

3、二审判决书、不准上诉判决书、不能上诉裁定书,最后一位当事人送达后立即生效;(送达当日生效)  

4、一审上诉后维持原判时,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为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非追溯到一审送达日) 

5、《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是作出即发生效力,而是指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关于送达规定  

1、直接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交代理人签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拍照录像即可,也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或者单位代表参加。 

3、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相当于签收日)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采用)以下面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以工商登记地址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3月3日

应该是3月2日算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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