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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属于个人隐私吗?初中班主任要我们学生每周上交一次日记本,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吗?

更新时间2018-04-07 15:56:35

日记是个人隐私。

如果是按照老师的要求写的日记,属于作业。

有个人隐私事件的日记是属于的 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日记只是和作文一样 反映你写作能力的 你可以把有隐私事件的日记和老师布置的日记功课分开记录啊~~

我也这么想过,但这不属于老师侵犯学生个人隐私,因为老师布置的日记是一种作业,存粹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写作能力。如果你想拥有自己的个人隐私的话,可以自己写秘密日记

日记确实属于隐私,是不允许偷看的。关于初中班主任要学生每周上交日记本,首先他们不是偷看学生的日记,其次他们的目的是想通过督促他们的学生写日记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这种想法是可以认同的。那么出现学生不愿将带有私密内容的日记给班主任看况,学生在明确班主任目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另外写一本能反应出他们写作水平的日记本交给班主任。

是个人隐私了,但如果是老师布置的作业那就不

日记属于个人隐私,既然老师收的。。。你不会真的把日记给老师看啊,老师也只是为了工作,为了应付老师总不能把真的日记给老师看吧,要写也只写些无关痛痒,好好学习之类的东西

日记当然是个人隐私了,但如果是老师布置的作业那就不能算隐私了。

您好!


日记属于隐私。


但是至于每周上交的日记,我们不妨理解为一种作业,里面的东西写写积极向上的就好了!如果你是有不想别人知道的事,那不妨另外准备一个日记本,自然不能上交!


附:

偷看他人日记又向别人说日记内容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中“隐私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所谓“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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