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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我名下钱不是我出的通过法律房子会被收回吗

更新时间2018-04-06 11:57:31

我男朋友给我买房首付钱是他出的,如果我们不在一起了,这个房子会被他收回去吗?

不动产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房款不是您出的,视同于男方对您的赠与,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有可能被撤销。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您反悔了,就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由于已经登记,所以返还的是房款,而不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均分。

一般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大多数况下,受赠人的“负担”不是向赠与人履行,而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如某人向一贫困学校捐款(赠与),并要求该笔款必须用于完成某学生的学业。有时,受赠人的义务也可能向赠与人履行。如某学校资助学生留学,同时约定该学生学成归来后应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这种义务与赠与之间并没有相互对价关系,而且赠与人履行义务仅仅以受赠财产价值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变赠与合同的片面单务的性质。如果受赠人的义务与赠与是相互对等的,那么该合同就不是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最多只能撤销赠与而不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有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如果是您也在后期支付了部分房款,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属于共有。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A、B原系恋爱关系,为结婚而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现双方均表示恋爱关系已终止,故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A要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属于物权,该物权登记到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即便你们不在一起了,没有你的同意,对方没有办法变更登记。你男友为你出首付,属于债权,属于赠与。他可以要求你归还首付,但无权要求你归还房屋。

这个收不回去了

如果他提起诉讼的话不会把房子收回去,但是你得补偿他购房首付款外加房产产生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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