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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纪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又要反对狭义民族主义?

更新时间2018-03-30 11:40:59

反对两种民族主义 回归宪法精神

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在涉及到民族主义的问题上,他强调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这既是对我国现实民族问题的准确把握,也体现了回归宪法精神、尊重法治理念的治国方略。  反对哪两种民族主义?          

所谓“反对两个民族主义”,简单地说,就是指“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何谓“大民族主义”?按照列宁的说法,“大民族主义”是一个国家的大民族强制被压迫民族同化,并使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列宁认为,反对大民族主义,联合全世界无产者,就必须实行民族自主或民族区域自治。否认民族自主或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就是大民族主义的体现。其实,大民族主义实际上也是一种民族沙文主义的表现。根据当时的况,苏维埃共和国内就有大民族主义,如前苏联的大俄罗斯主义和前南斯拉夫的大塞尔维亚主义等。           

在我国,“大民族主义”亦称“大汉族主义”。大汉族主义是大民族主义在我国的集中表现,它是汉族歧视、排斥、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主义。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限制和剥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践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服饰,强迫实行同化;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压迫和剥削少数民族,甚至武装镇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根本上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实行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基本上克服了大汉族主义,但其残余影响及其遗毒仍然是阻碍各民族团结进步的消极因素。在现阶段,大汉族主义则主要表现为:部分汉族干部群众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歧视或者排斥少数民族干部,不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汉族从骨子里蔑视或瞧不起少数民族,甚至试图用制度性同化的方式来加快民族融合的进程等。实际上,这是不尊重民族发展规律、不尊重少数民族思想感和生产生活方式及其习俗和习惯的一种表现。           

何谓“地方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亦称“狭隘民族主义”,是一种以孤立、自大、保守、排外等为特征的民族主义。它往往表现为忽视民族团结在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鼠目寸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看到或只强调本民族暂时的、局部的利益,而忽视其他民族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惧怕接受先进事物,总想维护本民族中某些落后消极的东西,并将其视之为传统,认为凡是传统的东西都是动不得的,试图阻碍本民族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民族地区,这种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残余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甚至还出现地方大民族主义的现象,即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制定只有利于本民族的优惠政策。          

 何谓“回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历史回顾        

  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分析了中国民族问题的阶级根源、历史根源和少数民族遭受民族压迫的现状,并庄严声明一定要“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提出“苏维埃共和国必须特别注意落后民族共和国与自治区域内生产力的发展与文化的提高,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指出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同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剥削,有着共同的命运,他们应当联合起来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共求解放;重申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该《决议案》宣布了关于民族问题的五点政纲,并将其主要精神写入了这次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足见中国共产党在成立早期就非常重视反对大汉族主义的问题。    

1938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详细论述了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工作,其中包括各民族平等;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赞助他们发展自己的文化教育,纠正大汉族主义等内容。这说明,毛泽东对大汉族主义问题的重视从这个时候就开始了。   

在解放战争期间,中共中央指出,应突出抓住少数民族与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统治这对主要矛盾,不宜过早地强调开展少数民族内部的阶级斗争。这样才有利于集中力量反对国民党的统治,减少革命发展的阻力。   

1945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草案)致中央电中指出:应着重“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给以充分之自治权”。          

  1946年2月15日,西北局则明确提出:“我对蒙古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帮助蒙人反对大汉族主义,团结蒙人内部力量实行自治。因此,对其内部矛盾应力求适当调处,力求自身团结,致力自治事业。”           

 1946年9月13日,西满分局在总结内蒙古工作时提出:在群众中,首先要在“干部中进行蒙汉平等合作的教育,着重教育汉人,肃清大汉族主义的余毒,对蒙人采取尊重谅解真诚合作的态度。蒙人干部着重教育蒙人,加紧民族团结与民族气节之教育,同时要使之了解蒙汉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彼此的解放斗争是分不开的。应反对孤立政策,说明大汉族主义是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罪恶,不应迁怒汉族人民”。         

  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提大汉族主义而不提地方民族主义是明智的,因为当时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色彩很浓厚,在少数民族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通过对少数民族生产力、文化、干部的关注,通过一些具体化的民族政策来解决民族问题,收到了实效。除了上面提到的毛泽东对大汉族主义的高度重视、周恩来对两种民族主义的批判外,邓小平也指出: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不能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   

由上可见,任何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或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与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原则水火不相容的。中国共产党人历来主张国际主义,主张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并为此进行了不调和的斗争。

   维护宪法权威,坚决反对两种民族主义           

多年来,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民族问题的观察、认识和处理中,都极其重视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还将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内容写入宪法。曾几何时,有些人罔顾两种民族主义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讨论、不宣传、不正视、不直面,任其遗毒泛滥。在笔者看来,这既是一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更是一种违宪之举。事实上,在我国,大民族主义即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即狭隘民族主义,这两种民族主义作为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积淀古已有之,诸如“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说法就是其佐证。在现实生活中,其遗毒犹存,且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恶化我国民族关系的毒素,是挑拨并离间我国民族关系的催化剂,是鼓动民族分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统一的元凶。要将这两种毒素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土壤中彻底清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现在绝不可能对此稍有松懈或高枕无忧。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强调:“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这说明,党中央在这个问题上重申了宪法精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值得全国各族人民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而拍手称快的事情。         

 今后,全国各族人民仍然需要同心同德,携手并肩,守望相助,在继续坚持交往交流交融的基础上,力争做到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继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把批判两种民族主义作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和义务来承担,为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为增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主人翁意识、为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尽心竭力,奋勇前行。


因为国家太大了,不好管,多民族国家,民族实力平衡了,就好分家。家小了,就好管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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