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29 10:44:44
事件大致过程:公司原告持股49%,被告持股51%,转让土地租赁权,机械设备,股权及补充协议给第三人并由三方共同签订,后由第三人代原、被告双方清偿债务,清偿的价款从转让款中扣除。此后,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代原、被告清偿了部分债务。而后第三人与被告私下将未支付的转让余款约定为是第三人拖欠被告的债务,被告以该《欠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向其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原告直至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才得知此事,此前,原告对于第三人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事毫不知情。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第三人应当偿还被告欠款及相应利息。
如果你的通讯地址没有改变过,法院应该对于增加的证据有通知告知的义务,现在不要管案件的输赢,现对于法院的漏洞进行投诉,准备好你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从来没有改变的证据,既然后面可以通知到你说明法院知道你的联系方式的,在院长接待日对法院的司法漏洞进投诉,并且写信去当地的区政府信箱,这样今后就不会出现偏袒的情况了,我以前有个官司和你的情况类似,我就是这样做后来案件就不了了之了,指出了点小钱就过去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