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27 12:24:58
我认为这个问题表述得不是十分清楚。我姑且认为这是该公司发出的趣味活动,邀请消费者通过分享照片的方式获得登上包装封面。那么,在该情景下,“建达宝贝”的肖像权未被侵犯。
法律依据: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所具有的人格权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材料分析:建达宝贝是在肖像权所有人自愿的前提下采用他人肖像,并未侵犯肖像权。
如果是政治问题的话,请结合你的书本,摘抄上面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依据,虽然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但书本上的可能与我讲的有些遣词上的偏差。(考试一律以书本为准)
这涉及对个人肖像权的侵犯问题,但肖像权属于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应由公民自主维权,行政部门不能干预。同时,这涉及的是肖像权的维护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肖像权侵权的界定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来依法认定。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广告中未经书面同意,使用普通公民的肖像都属于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对于使用名人肖像,其更应属于侵犯肖像权。
该行为并未侵犯肖相权
不侵犯肖像权
这是他们请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