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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继承权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8-03-27 05:56:52

奶奶去世之前,把农田土地使用权的名字写了她儿媳,孙子,小女儿的名字。没有过户给他们三个,请问其他子女有没有农田土地的继承权?

可以继承使用权,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不能继承。

从法律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权不得继承。

从法理上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属于遗嘱,可以按照生前协议办理。

土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说法的。因为土地属于国家的。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

奶奶

把农田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写了她儿媳,孙子,小女儿的名字,就证明奶奶已经把土地使用权交给了他们三个人了。所以就不存在其他子女还有这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了。

本来就过不了户,土地属于国家,农民只有承包权

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公正的,只有经过公证的才合法。。。。

应该咨询一下律师

此事比较复杂

应该尊重她的遗愿

继承人必须是农业户口的才有资格。

如果是农业户口,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是城市户口就不可以。

主要要看变更是否存在法律效力了,主要的依据就是是否有公正处提供的公正证明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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