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26 01:23:06
承诺书
我本人张三于2013年与 李四相互认识。之后,俩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我们共同生活的这几年里,李四总共为我这个家大约花费了50万元左右人民币,其中包含电子产品、首饰服装、汽车房屋、房屋装修等各种费用。房屋是在2014年5月份购置的。本房位于某地,房屋于当年年底由李四自出全资装修完毕。现因我本人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过大,造成我本人与李四在感情上的破裂。鉴于上述情况,我本人多次与李四沟通协商财产与感情纠纷一事,现于2018年3月24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如下:我本人张三愿意补偿李四为我购置的房屋及装修款贰拾壹万元(21万元)。并将本房屋内的所有可移动的家具和可拆卸的电器设备都归李四所有,并免费将本房屋提供给李四暂住三年。三年期满后,我如果要出售本房屋时可以优先选择李四购买,并比市场价格优惠5-10万元出售给李四。从此我与李四的一切恩怨一笔沟消。
由于我本人目前的经济困难,我本人张三郑重承诺补偿给李四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签约本承诺时支付现金伍万元,本年底前再支付伍万元,其余金额以借款方式给汪从军出具借条。并从2019年起每年归还人民币叁万元整(3万元)分四年付清,最后一年归还额为两万元。如我本人变卖本房屋前一次性付清未归还完的全部余款。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这是一起典型的“情债”纠纷。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
该协议是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赠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没有付出代价。两人同居多年,对方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一方提出分手,对对方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因此,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对方金钱,就不是无偿的赠予了。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如果不是借据的话没有法律效益,,承若是出于本心,这样的情况法院应该不会受理因为是承若书,而不是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