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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个部门证实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更新时间2018-03-25 10:37:06

我与单位签的合同新领导说必须得上级部门下可以签合同,本单位不行,我是现在的单位(国地税分设从企业调到地税局已经23年多了)从企业调过来的不是上级部门调的当时调我来是分局调的所以我签合同就和分局签的,现在新来的分局领导说分局签的合同无效,我想请问一下应该去哪个部门来证实我的合同是否有效?国地税分设就从企业调我过来至今23年多没有进编,调我来的时候告诉我有编制至今还是编外的,工资是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从我的原单位将我调来的时候我是在编在职的运材司机,当时单位给我发工资1995年以后因林业木材蓄积量枯竭我的单位被关停职工待岗就将我划到待岗人员名单里工资也停发了,至此我的工资就由现在的单位发至今,后来与我签了合同还证明我是从企业借调到该单位的,现在新来的分局领导说我的合同和协议无效,谁能给我解答一下我的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1,重点解答:一,劳动合同,签字就视同劳动者已经认同合同条款内容,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约束的前提下,都是合法的,至于你签订的节不存在胁迫,暴力,恐吓,欺诈的况下,如果有,请举证;二,劳动合同变更书是空白的,而实际上职务是有变更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点理由是不足予支持劳动者的观点论证的;三,劳动合同变更书本给不给劳动者不影响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关键是,文书上的签字的确是劳动者本人的,四,这点很关键,因为,在法律的角度上:当时发生了什么、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原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建议到当地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

行政服务中心就可以

如果你是借调的话,你们之间的关系存在三方: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借调中存在三方关系,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借入人员,一般是由借入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调人员的同意下,被借调人到借入单位从事劳动。被借人与借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借调期间受借入单位的管理,被借人员和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谁也说不清。只有合同本身条款能够说明。建议拿去当地劳动仲裁庭审理吧。

你签订的合同的对方是谁的公章,就去找这个公章单位,要求对方一定要把你的关系理顺才行。否则,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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