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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要求交款时间并推迟交房时间算不平等条约吗

更新时间2018-03-22 12:56:13

购房合同已签之后,房主要求多住两个月,我同意了,然后卖方中介在合同上加了尾款到账时间3月5号和交房时间5月5号,也就是说我的尾款必须在3月5号之前打给房主,然后房主5月5号交房,但是现在我办理过户手续和公积金贷款手续时间花的比较久,贷款到账时间大概在4月初,这样的话算违约吗?还是说这个条款本身就不平等?如果房主以此为借口再次推迟交房我可以起诉他吗?有胜算吗?

        这样的条款是不平等的,尾款必须在房主5月5号交房后付清,如果是提前付尾款,是会有很大的变数的,建议你不要在3月5号之前打款给房主,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房子不是小事,你这样的况一定要谨慎,前几天杭州1818黄金眼上播放了,房款已付,原房主用临时找不到房子住的理由多住1个月,等1个月过后,屋子里原本的家电等东西,反正是能移动搬动的都被原房主搬走了。你一定要长个心眼。大不了不要了。不能冒风险。

看你们的合同当时是怎么签订的了

一般是办理完后交屋,之前约定日是5/5号是你已经答应的

意思就是付款后2个月都是可接受的

 

现在你还没完成过户,房子还是屋主的,所以也就没有所谓的借住

至于有没有违约,要看你立的契约书里面,延迟交款有没有罚则

建议:好来好散,既然之前有那个雅量,就好好沟通


你推迟交款是你先违约好不好

按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执行,如果有问题,尽量双方协商解决,至于条款平不平等,双方协商同意后就没有什么不平等的,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至于胜算,视已经签订执行合同而定

关键是你们之间的协商是否友好,只要双方都同意了就不算不平等条约

感觉是你推迟给钱算违约,他多住,是你自己答应了的嘛

按我理解,合同是合同,你是合同外同意他多住的。做人要讲信用,不能说同意他多住,你就推迟交款。这是你不对。两码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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