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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进公司工作到现在,公司经营困难需裁员,公司应有经济补偿吗,补偿标准?谢谢

更新时间2018-03-17 01:02:3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按照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只有第一款解除合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按照其他各款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经济补偿。所以现在公司困难需要裁员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因公司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是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乘以你的工作年限。

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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