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7 00:56:32
我2016年7月进公司,2017年3月签订合同,到期时间2018年3月。。 今年7月收到通知无故被开除了。已经拖欠我3个月工资了。请问我能走法律途径能要到哪些补偿。 然而公司还在运营。 被辞退并不是我个人原因。
正常是补偿1.5个月的,无故辞退两倍补偿就是3个月。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加一个月。共计4个月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只能要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上一篇:用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