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

情势变更适用的情况有哪些,基层法院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调整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8-03-17 00:52:14

适用条件

①有客观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根据以上规定,基层法院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调整合同的。


      只要被审理该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判断此种合同存在“情势变更”情形的,就可以“调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第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进行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至于“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大致有以下机关方面:

      1. 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合同主体一方死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有失诚信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4.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

      5. 履行合同时物价畸形飞涨、通货膨胀汇率巨大波动等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必然产生巨大损失;

      6. 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发生变化;

      7. 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等。

      上诉这些情况,都属于“情势变更”。

相关标签:

上一篇:如果格式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存在降低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下一篇:在哪里签署支付宝第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