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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的案例,谢谢了

更新时间2018-03-17 00:44:29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问题:请分析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


由于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只是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具体要看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其他资料

只有申请赔偿。。。。。。。

不是违法吧,合同还是有漏洞的,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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