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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合同期内,工龄二年多,现因家里原因只能上正常班不能加班,单位马上就单独考核我,还指定人跟我比赛

更新时间2018-03-17 00:42:41

指定的人是个比我熟练的组长,(考核的任务一般都要加班才能完成),主管说了,完不成任务算考核不合格,考核我是长期的。临近年关,到年底都会有一点钱,我现在真不知该怎么办?!

可以不认可这种“考核”,单位是在玩“不胜任辞退”,但是要证明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是不容易的,以下况在劳动仲裁中单位会失去胜算:1、闭门造车拟考核方案,未经民主程序,员工不知道胜任和不胜任的标准,造成制度无效。
2、考核指标没有量化,仅凭领导个人主观评价,无法体现客观公正,仲裁不认可。
3、考核不合格就辞退,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4、绩效考核结果没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员工矢口否认,仲裁只认证据,公司百口莫辩。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朋友认真看一下上面内容、如果单位强制加班、可去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尽自己的努力去做就行了,该来的终究要来,怕也没有用。

如果你觉得这份工作值得你去付出,那就克服一下家庭困难,先把考核完成再说。

这样的考核明显不合理,是他们刁难你。如果你家里的原因是合情合理的,你就应该找单位负责考核的主管和人事部门,把你家里的情况如实告诉他们,博得他们的同情,这样对谁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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