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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套期混合合同是混合工具吗?如果是的话,混合工具核算拆分单独核算和整体核算应该怎样核算?

更新时间2018-03-17 00:38:05


套期混合合同是混合工具!

 

              金融工具:混合工具的拆分

 

  一、混合工具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金融衍生工具与非衍生工具(主合同)混合存在时,即形成了一项嵌入衍生工具,它将使混合工具(或复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对混合工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均会想到如下两种方法,其一是拆分后各自单独处理,其二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核算。就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基本原则而言,所有衍生工具都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分拆;但是,准则同时也规定,如果它们与主合同是紧密相关的,则可以例外。

  我们认为,混合工具以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为核心判断标准,分别进行分拆和不分拆处理,实质上也是以管理层持有衍生工具的两个目的,

  即投资目的和风险管理目的为理论基础的。当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并非紧密相关时,表明该衍生工具很可能是被用于投资目的,因此,对该衍生工具应当单独计量,以反映其投资效果;当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时,则表明该衍生工具很可能是被用于风险管理目的,因此,将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作为一个整体核算,能够更加清晰的反映其风险管理效果。

 

  二、混合工具分拆的具体条件

根据混合工具分拆的前述原则,具体的,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嵌入衍生工具需要独立于主合同单独进行会计处理:(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是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的;(2)和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应当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以及(3)混合或复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如果不满足以上任何条件,则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单独的衍生工具一致。此类工具通常是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例外的况是,

  当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独立于主合同单独计量时,整个合同都应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即使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基于合同条款和条件可靠确定,如果混合工具与主合同的整体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则应当以二者之差间确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

 

  三、判断“紧密相关”在具体实例中的运用

  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未对“紧密相关”进行定义,而是通过列举具体况来帮助判断哪种属于“紧密相关”。

  (一)金融主合同

  当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预先确定到期日,且代表了对主体净资产的剩余权益,则其经济特征和风险属于一项权益工具。此时,嵌入衍生工具也必须具有权益的特征,才能认定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属于权益工具且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则其经济特征和风险属于债务工具。

  (二)外币金融项目

  未被指定为功能货币的外币项目,按照外币折算相关准则核算:外币兑换利得和损失计入损益。外币嵌入衍生工具被认为是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通常是出于外币汇率风险管理目的而嵌入一项衍生工具。也就是说,不应视为功能货币项目和外币远期合同。这也适用于外币债务工具。

  (三)利率指数

  很多债务工具包含了嵌入利率指数,能够改变将要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金额,此类嵌入衍生工具一般是出于利率风险管理而设计的。最普遍的例子是浮动利率贷款,其利息是以三个月的LIBOR为基础计算的。更复杂的例子包括:

  逆向浮动利率证券(inversefloater)—息票率与LIBOR成反方向(逆向浮动利率证券的息票率是其基础的债券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证券的利率之间的差额。浮动利率证券的利率和逆向浮动利率证券的利率加起来必须等于产生这两种证券的基础债券的固定利率。);

  杠杆逆向浮动利率证券(leveredinversefloater)—类似于逆向浮动利率证券,但其最终息票率乘积大于1;

  在上述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是紧密相关的,除非:(1)复合工具在结算时,持有方无法回收几乎所有其已确认的投资;或者(2)该嵌入衍生工具能使持有人的主合同原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且能导致其报酬率至少双倍于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条件合约的可能市场报酬率。

  复合工具若允许(但未要求)投资方以未收回几乎所有其已确认投资金额的方式结清复合工具,而发行方并未拥有此种权利,则不符合上述条件。

  (四)债务工具的展期及类似买入、卖出和预付期权

  嵌入主合同的买入、卖出或预付期权,如果在每个执行日,期权的执行价格都约等于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则该期权与主合同是紧密相关的,否则不是紧密相关的。

  如前所述,基于未来期权合同条款,以期权为基础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独立于主合同。但是,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一般可作为会计政策选择适用。某些主体根据合同字面描述的展期期权(或预付期权),作为展期期权(或预付期权)处理。而另一些主体则基于初始确认时的条件,确定一项混合工具的最佳估计结果,额外的结果才作为一项“期权”。第二种方法更有实务依据,但是与准则单独处理以期权为基础的嵌入衍生工具不相符。

  对于买入、卖出和预付期权,另一个问题是,以混合工具的摊余成本为基础来判断是否是紧密相关的,那么,摊余成本是仅以主工具的摊余成本为基础,期权作为独立工具,还是以主工具和期权的整体摊余成本为基础的,而此类期权的执行对混合工具的摊余成本影响是重大的。尽管有实务指引规定,预付期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在实际利息的计算中,预付期权很可能是与主工具紧密相关的,但是,实务中,主体仍然需要很大的职业判断。

  如果预付期权的执行价格,是以约等于主合同其余部分的剩余利息的金额偿还,则很可能被认为是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剩余利息是预付本金与利率差异的乘积,即,主合同在预付日的实际利率,超过主体将预付本金以相同的合同条款用于再投资,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率的部分。也就是说,预付期权的执行价格,应当能够补偿贷款方所失去的将预付款用于再投资的利息损失,才属于紧密相关的。

  当主合同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仅有利息或仅有本金剥离的嵌入预付期权,被认为是与主合同是紧密相关的:(1)初始确认是由收取金融工具中的合同性现金流量的单独权利产生的,且不包含嵌入衍生工具;(2)不包含原始主债务合同中未约定的条款。这也是对预付期权的简化处理。

  主体发行一项债务工具,其持有方又对第三方签发了一项该债务工具的买入期权,如果该期权被执行时,要求初始发行方参与或促成该债务工具的再转销,则初始发行方应当将该买入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展期。此时,期权部分很可能被视为混合金融工具合同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拥有的一项单独工具。

  (五)利率的下限和上限

  如果在债务工具发行时,嵌入的利率上限大于或等于市场利率,而下限则小于或等于市场利率,则该债务工具中的嵌入利率上下限是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通常是出于风险管理目的而嵌入此类利率上下限,该上限或下限对主工具不具有杠杆作用。

  准则并未规定如何计算“市场利率”,从而判断其上下限是否是紧密相关的。实务中,一般是将下限与债券期限内的平均远期利率比较,或者将利息重置日的每个利率下限与当时的远期利率相比较。一般理解,并不需要同时考虑上限和下限,只要其中一个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紧密相关。

  (六)产品及权益联结利息和本金

  利息或本金与权益或商品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利息或本金的金额,是与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如黄金)价值挂钩的,一般属于投资目的嵌入此类工具。由于该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债务合同是不相同的,因此,它不是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七)信用联结证券

  信用相关嵌入衍生工具,是在一项主债务工具中,一方(受益方)将特定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对该资产不具有所有权的另一方(授予方)。它使授予方在不直接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承担了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此时,如果发行方不要求最终拥有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则此类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一般不是紧密相关的。

  (八)可转换或可交换债务工具

  站在可转换债券持有方的角度,嵌入的可转换工具,与主债务工具不是紧密相关的。但是,该嵌入衍生工具不需要单独进行处理,而是作为一项混合工具整体处理。常见的例子是,某些风险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当该企业上市后,贷款自动转为对该企业的股权。类似的还有,债券可以转换为第三方的股权,对于持有方或发行方,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都不是紧密相关的。

  (九)可回售工具

  另一个例子是,混合合同赋予持有方权利,可以基于某项权益或商品的价格指数,以可变金额将金融工具卖回发行方。当主合同是一项债务工具时,嵌入衍生工具不能视为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债务工具的本金可能增加减少,嵌入衍生工具是一项非期权的衍生工具,其价值是与标的变量挂钩的。

  (十)可随时偿还权益工具

  一项权益工具,包含了一项可使发行方以特定价格赎回其权益工具的嵌入卖出期权,对于其持有方来说,该嵌入衍生工具不是与主权益工具紧密相关的。而站在发行方的角度,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该卖出期权是一项权益工具,此时该嵌入衍生工具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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