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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加盟店总部培训,店方要求合同约定服务期是否符合劳动法?

更新时间2018-03-17 00:34:11

总部要求加盟店主要岗位人员上岗前去总部进行为期15天的培训,总共6人,培训前店方并没有说明参加培训回来后需要服务多久,并且作为财务人员,给我们培训的只是总部下面的一个直营店的财务,学习内容也就是根据他们的收银软件收银小票怎么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账务处理。培训费用5万元是加盟协议上列明的要求,除此外店方为我们承担了机票、食宿费用。现在店方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2年的服务期,如果违约,我需要赔偿店方损失,我觉得我所接受的只能算岗前培训,不应该约定服务期,我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是不是符合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22 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培训

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由此可见,“服务期”协议是合法的,但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有着严格的条件:即用人单位须提供了较大金额的专项培训费用,且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就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使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特定的专项技术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就离职,那么用人单位的期待也会落空,付出的培训成本也得不到回报。因此,有必要通过约定服务期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这个合同是合理的。

这个应该是合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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