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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第三年与劳动者才签劳动合同之前的社保是不是应该给补交

更新时间2018-03-17 00:32:01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保应该是从劳动关系建立开始缴纳的,所以单位从第三年签订劳动合同是违规的。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应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社保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缴纳,以前三年的社保应该由单位补缴。同时还可以按照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单位支付从就业的第二个至一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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