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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借棚户区改造搞房地产开发

更新时间2018-03-07 08:39:54

   这个可以参照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标准来检查对照,只要是升级以商业化性质的建设,一般来说,都是脱离了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出发点,自然就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了。

 如何界定棚户区?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对一个建设项目是否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从以下方面作出界定:

    1、从棚户区所在位置进行界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因此,首先要看要改造的区域是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不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从需要拆迁的房屋品质上进行界定。从房屋的使用年限长短、使用面积大小、楼层的高低、功能是否完善(有无独立的厨房、卫生间)、质量的好坏(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有无安全隐患)、是否是住宅(如厂房、店面)、配套设施是否健全等方面对需要拆迁改造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范围进行界定。

     3、从需要拆迁房屋的改造目的上进行界定。顾名思义,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直接目的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但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市政建设、工业园区开发、房地产开发、土地征收、楼堂馆所修建、工业厂房搬迁、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目的拆迁的房屋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这都有悖于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初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保函〔2014〕535号、建保(2014)155号文明确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也规定,严禁各地区通过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或将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等方式,骗取套取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6、关于核心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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