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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金"伤残当月"如何解释

更新时间2018-03-17 00:05:09

07年训练伤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评残不够标准,15年腰椎手术,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摘除术后,达到评残标准,于2017年评残通过。
现在问题是根据军人残疾保险金中规定,要以军人伤残当月定我享受的待遇,财务要定07年,我认为应该是15年,两者差了八万块钱,财务的理由是我的伤残起因为07年训练伤,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所以定07年。我的理由是07年受伤可我不是残疾,不是我不评,是不够标准,15年我手术摘了骨头了,残疾了,享受伤残保险了,却要定07年了。
伤残保险中明文规定,"伤残人员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保险待遇",我是以腰椎间盘突出摘除术评的残,应该以这个诊断也就是15年享受待遇,为什么以腰椎间盘突出07年这个病证享受待遇,我认为矛盾。
当然我可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在考虑这个问题,所以在这里提问,看网络中有没有人碰到过相关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军人保险法有没有人懂,无论07年还是15年谁能给我一个信服的解释,谢谢大家。

07年训练伤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评残不够标准,15年腰椎手术,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摘除术后,达到评残标准,于2017年评残通过。

      残疾的起因是07年训练时导致的,所以,保险的近因是07年训练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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