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6 23:59:55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请原谅,我表述得有点模糊,我是90年在国营单位整体参保后92年调到集体单位,当时的集体单位尚无社保首例,单位给我一个人办了社保手续,有职工社保本为证,同时给我补交了87年-90年在国营单位临工转正的那一段社保,本上记录了87年至95年的记录。但95年后,单位经营状况不佳,停停打打至2004年单位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当我自己再去社保所咨询缴纳办法时,社保所却要求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于是我用企业补偿金交了96年至04年的社保。但是现在他们给我计算退休时间时我才发现被他们算计了,这段时间还没解除劳动合同,我的社保身份应该还是职工对吧?那么,我希望更正职工缴费身份,请问有相关的国家社保文件依据吗?谢谢您!
社保中最早实行的是养老保险 那是1993年 而1993年之前的工龄都视同缴费年限 你已经有了6年的缴费年限 并不存在补交这部分社保的说法 1995年至2004年 即便经营不善 员工工资 社保费也必须要缴纳的 单位无力缴纳 可以暂缓 但到单位破产做清算时 也必须先考虑员工安置费 补交社保金等 所以在单位破产时 应该会补交社保金的 而且1995~2004年期间你是单位员工 补交社保金的责任是单位的 而不是个人的 个人不可以自己缴纳 也不可以补交 唯一可能的情况是 单位在1996~2004年期间未交社保金 又未补交 你自己去咨询缴纳办法 所以 社保机构会以为你是个人缴纳 所以 才会要求你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了 社保机构并没有错 一般来说 个人是不能补交的 社保机构允许你补交已经是很好的了 因此 你应该找的是当时你单位破产清算小组 肯定是单位的上级单位 问问他们为什么在清算时没有补交你的社保金 要求上级单位承担责任 对于你职工身份 只要有档案记载就可以很简单地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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