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6 23:34:49
我父亲2013年11月28日在工作中因病去世,2015年3月12日认定为工伤,聊人社工伤临【2015】20039号;2016年7月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2016】鲁15行终92号行政判决书,我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2016年8月15日,我向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事业处,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临清市工伤保险事业处应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再5个工作日内予已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2016年11月30日临清市工伤保险事业处先行支付补正告知书,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要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相冲突,这个证据是保险行政部门自己出具的,是难为弱势群体的 ,我的申请以满足【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请市长给于帮助,彭金锋在此多谢了,2016年1月23日。
法律人士介绍,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上述规定;另一种是该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上一篇:易方达基金开户开成南方基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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