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6 22:53:37
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取得的应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而不是以1个季度或者1个月份作为纳税期限。季度或者月份是按当期累计所得额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前三季度累计亏损10万元,则不需要预征税款。第四季度累计盈利为11万元,则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万元*25%=0.275万元。
前三季度的亏损,可以用第四季度的盈利弥补,弥补后的余额再交企业所得税:
(11万-10万)×25%=0.25万元
按我个人看来应该按11万元计算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法规定,在几个月内亏损的话可以抵扣,但你这个已经超过规定的月份了
呵呵,11-10=1*25%
第一要看税率 二第四季度盈利亏损都没出来如何说明要交多少税
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额是10000元,按适用税率缴纳
(11-10)*25%=0.25万元
按25%的所得税率应交所得税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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