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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前必须进行完税证明吗

更新时间2018-03-16 22:29:27

不是必须的!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无需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无需提交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登记机关将通过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来实现对完税或未涉税况的核查。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那些企业?

  答: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包括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哪些形下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答:出现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清税是必须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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