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3-16 22:05:3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70号)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旧机动车应征收增值税 。
其中: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二手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该机动车可以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1、将固定资产从帐面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如果有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4、计提税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如为借方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如为
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6、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7、交纳税费附加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按税法中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