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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发改委新能源电动汽车补贴

更新时间2018-03-07 06:35:08

有16年11月底在包头上户的南京金龙D11纯电动客车的车主吗/您的补贴有没有回来

根据《包头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及应急保障服务体系;

(三)具备较强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和推广等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得在公布的市场销售指导价外随意加价,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据实申请专项资金。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地方专项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在该产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地方按1:1给予补助,地方补助资金包括享受自治区补助部分。中央和地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015年补助标准(见附件1),2016年补助标准(见附件2),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如国家补贴标准有调整,此办法补贴标准相应调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后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进行专项资金申请:

(一)首次申请提供资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资金,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委托销售机构申请资金,提供本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财政专项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除提供首次申请资料外,每季度末需报送《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4),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2.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购买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3.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以上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购买凭证须由本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

第十一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初审。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季度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补助计划,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对况进行核实,反映况不属实的,作为无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补助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专项资金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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