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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8-03-07 05:58:19

江山旅游公司欲转让一台旅游大巴,在报纸和广播电台上发布转让消息。个体老板李二知道后,去电询问并索要相关资料,该公司向李二传真了资料,报出了52万的价格。李二觉得价格偏高,传真要求降价5万元。江山旅游公司觉得价格不合理,没有回复。正好这时王老板愿意以52万购买,江山旅游公司就把车卖出去了。5天过去了,李二没收到江山公司的回话,就赶到江山公司,发现车已卖出。李二认为,李二要求降价5万元,江山公司没有回复,应当视为默认。车应当卖给他。因协商不成,李二将江山旅游公司与王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将车以47万卖给他。

 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

诸位请看看,很着急

李二败诉。要约与承诺必须明确表示一致,合同才成立,上例中,受要约人并没有接受55万,而是回应52万,但发出要约人并没有明确同意,视为合同不成立。无默认之说。

李二败诉,理由是李二并未与你签署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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