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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金庸先生起诉内地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事件

更新时间2018-03-14 16:12:31

       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金庸先生与江南的侵权之争,也许双方都没有错,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程。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如何保护二者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大家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

  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清晰,江南的回应也诚恳谦逊。此案形与以往诸多抄袭事件的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只是对金庸小说中人物姓名的借鉴;而所谓抄袭,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实际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

  “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进入中国的,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说《荡寇志》、《新石头记》等即可看做《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

  二、争议案件反映社会文化变迁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时曾经担心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间社会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虽说成文法变化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考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去考虑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复杂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不断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冲击,不仅仅会带来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相关标签:此间的少年金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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