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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联单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还受处罚吗

更新时间2022-09-03 15:21:28

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联单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还受处罚吗

关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依实际况所追究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严重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被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5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5 条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 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 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3、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9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破坏环境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338 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2013 年6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 年12 月, “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沿用了非法处置“三吨” 危险废物的入罪标准,同时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 1、2011 年2 月~ 3 月期间,佳余公司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蒋某某处置废酸,蒋某某多次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某,将从浩盟车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收集的共计6 车废酸, 倾倒至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经雨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 因本次污染事故,蒋某某、董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个月,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被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罚款46 万元、16 万元、16 万元。 叶榭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蒋某某、董某某、浩盟公司、日新公司连带赔偿红先河河道污染治理工程款、清理管道污染淤泥工程款、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等合计887266 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 年6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某某赔偿叶榭镇政府各项经济损失887266元,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对蒋某某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20%、65%、15%的连带赔偿责任。 2、2015 年9 月,湖北钟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钟祥市某磷化公司擅自将公司的45 吨三氧化二砷提供给湖南人刘某某,刘某某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到湖南郴州一贸易公司的仓库存放,而三氧化二砷属剧毒性危险废物。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 条规定,罚款15 万元。此外,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对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杨某处以行政拘留10 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环境网——非法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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