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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对医院死亡证明中死亡原因有什么规定吗

更新时间2022-07-20 08:11:36

怎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死亡原因?而不是医院一般非常容易找出的推卸责任的借口。

法律分析: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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