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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村民代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更新时间2022-06-27 14:28:52

你好,这并不是绝对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政府机关,所以一般况下,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也有例外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村委会组织人员从事以上工作的时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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