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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使用,但强制性条文被废止,是不再强制使用,还是不再使用,求解释

更新时间2022-06-21 13:14:26

原来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使用,但强制性条文被废止,是不再强制使用,还是不再使用,求解释

不再使用(停止使用),而不是不再强制使用。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您留意,您所关注的这些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已经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是已被废止、被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替代。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按照“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改革目标,经过评估清理,完成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除了部分例外的领域(比如食品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和强制性的地方标准,都已经废止或者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这个可能是没有用了

原来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使用,但强制性条文被废止,在废止前已执行的继续执行,废止后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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