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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权问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从业者答

更新时间2022-06-10 01:16:42

离婚,我是男方,孩子去年法院调解后和女方一同生活,约定每周可以去探视,每月的抚养费我也是按时支付。但是自三月份开始,女方就直接电话不接,微信拉黑,不给联系接孩子,借口是我现在谈了女朋友。离婚是她主张的,也是她起诉的。请问我现在如何保证我的探视权?调解书约定的探视权事项能不能得到保障呢

对于探视权,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离婚过程中,就探望权没有约定的同,协商不成时,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3、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5、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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