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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如何处理拖欠工资个人和单位

更新时间2022-05-28 09:50:23

请问一下     公司资金周转不开    老板把我和我同事叫回家了(以停薪留职的方式   叫我们回家休息)上班期间为2021 年2月底--到10月8日   在这期间   公司只给我们分别付过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为三月底   六月初    九月底发放过三个月的工资  )   至今都还没把拖欠我们的工资补齐   在职期间有签过劳动合同  年限为一年    现目前属于合同期限范围外   想寻求一下   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方式去解决这件事

法律分析:拖欠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况,然后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觉得一是协商解决,直接和老板谈;二是在谈不拢的情况之下再走劳动仲裁(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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