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9 23:35:05
私刻公章与假公章从本质上没有区别,原则上其签署的合同由于不具有真实性,通常均会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真实性,并且相对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则合同可能面临着继续有效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私刻公章与合同无效是两回事。
如果私刻的公章被公章单位的法人认可或默许,这不构成问题。如很多开发商要施工单位的资质文件上都要加盖法人鲜章,很多施工单位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就会在来不及回公司盖章的情况下在当地制章应急或参加招投标。一但中标,公司都会认可这样的作法。
如果有人用这类章谋私利,那公司会用私刻公章来交警方处理。
合同是否有效,则要看合同是否实施,及行为上是否有追认或视为默认的行为。如上述事例中的投标保证金从公司账户交给招标单位,则应该视为招标文件中的格式合同已经被该公司确认。
如果被告是自然人,他死亡后,该官司则不会被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