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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前结婚,之后离婚

更新时间2022-05-07 17:45:20

1995年,农村女子出嫁外地,但户口一直未迁出。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经村集体组织全体村民讨论,对出嫁女不分土地,因此,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收回了出嫁女在该村的承包地。2005年,该出嫁女离婚返回到出生地村庄。近年来,但是出嫁女诉说其在婆家也未取得承包土地,多次信访各部门,要求承包土地。但是二轮土地承包后,该村一直未进行土地调整。
如何解决该出嫁女土地承包问题呢?有哪些政策依据?谢谢

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出嫁女具有村民资格是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前提条件,法律对征地补偿费的所有权人及其归属的规定是明确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农村妇女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是很正常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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