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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期女职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22-04-12 10:15:07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期女职工有哪些特别规定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孕期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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