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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4-11 09:51:4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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