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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

更新时间2022-04-01 16:38:45

: 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16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事长李某在2016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 ,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迥答:(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公司不属于民法,而是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其特点有: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强制法和人依法的结合;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并且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1)不合法  2、流程违法  3、不合法,无效   4、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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