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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2-03-08 09:25:46

特殊教育的个体价值是满足不同个人(这里主要指身体有残疾的人)接受教育,以提升其个人生存价值。在社会中体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社会平等。

特殊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发展特殊儿童的体力、智力和人格。通过特殊的教育、教学与训练,传授一定的文化和科学知识,培养他们的生活信心、健康的自我意识,生活学习和劳动就业的能力。 需求才能让教育对他们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特殊教育能为那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适合他们的教育,让他们享受教育的作用,使他们学会适应生活的技能,能更好的得到发展。 广义的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但特殊儿童的需要自身特点更明显,所以,采用有针对性的教育能更能帮助他们发展,也可以说只有特殊教育才适合特殊儿童,才能使他们有所发展,特殊教育是针对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自力更生,也是在帮助社会减轻负担。

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特点

实施对象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 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 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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