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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保政策

更新时间2022-02-17 10:04:56

我八三年参加工作,入职东乡县粮食局。九八年企业改制,我买断工龄后于零三年到广东打工并在当地买了社保。我想请问,按现行江西省社保政策,我原在东乡县工作的十五年算不算视同工龄?

视同工龄是未按政策缴纳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属视同缴费工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政策,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就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如果之前有连续工龄的,也视同缴费年限;找找社保部门看看,不行的话仲裁裁决。职工发生以下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看这个网站,江西人社局:https://m12333.cn/policy/jiangxi.aspx?p=3

当然是同工龄呀。会补齐你过去工龄所应缴纳的养老金呀。

社保政策是全国统一的,关于社保视同缴费的规定是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为起点,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认可的工龄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以缴费为准,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不缴费不能计算,国家是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各地实施的时间不同,江西省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你是1983年参加工作,1998年企业改制买断工龄的,按照社保的相关政策,你在1983年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龄是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1995年10月1日后按照缴费计算,没有缴费的不能算视同缴费。视同缴费不是说了就可以,是需要当时的工作档案才认可,没有工作档案社保局是不认可的。所以你要计算视同缴费首先要把当时的工作档案找到,交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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