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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偶再嫁,随带一女,现母亲病故,外公外婆、舅舅可以领养吗

更新时间2022-01-07 09:25:35

我觉得:你的爱人去世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做为她与你结婚带来的女儿也就随着你和她母亲的结婚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继父女关系,按照法律意义来说做为继父的你来说对这个继女儿(如果她尚未成年),你对她也应该负有继续抚养义务的。按照《民法典》来说你妻子(她母亲)生前所留的遗产应该由你和你的继女儿两个人来继承(也就是说,她对她母亲你妻子)的遗产也是有继承权利的。你不能因为她不是你亲生的孩子你对她就不尽抚养义务、也不能剥夺她对她母亲遗产继承权的,对于这两点你应该清楚并做好适当的安排才对。你在她母亲去世后就想让她外公、外婆或舅舅把她带走领养这显然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当然了,如果在她母亲去世以后,她的外公、外婆或舅舅如果主动和你协商主动要求把他们的外孙女(外甥女)接到他们那里抚养,这也是要取得你的同意才可以的,因为做为继父的你别看与继女儿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你和继女儿是基于你和她母亲结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拟制血亲和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应该是相等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别看她不是你的亲生女儿,按照法律(道德也是如此)你还不应该对她进行遗弃与虐待,否则你就会触犯国家法律,如果行为与后果严重你很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的。再者来说,你的这个继女儿也够命苦的,先是她亲生父亲的不幸去世现在又是她她母亲的去世,现在按理照法律来说,你就是她最亲近的人啦。因为按照国家法律来说(如果你的继女儿是未成年人的话),你就是她的第一监护人;即便是她的外公、外婆身体健康,有监护能力他么也属于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她的舅舅只能是在父母的授权下做为代理监护人的。做为你这个第一监护人在的况下,第二顺序监护人是没有资格履行监护人责任的(除非他们强烈要求你放弃第一监护人的监护权之后第二监护权人才能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取得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我认为:如果你觉得我说得不对,请你去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信律师会给你更准确、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的。

具体法律规定不清楚。

按照老百姓的思路,简单说一次,不知道是否正确。

首先,需要看孩子的现有监护人(继父)是否适合继续监护。在其母亲再婚,所有亲戚朋友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继父和女孩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只要继父有继续监护的意愿,同时,继父不存在不适合的其他条件,领养或抚养关系不变。除非当事双方(儿童需要到一定年龄才可以提出主张)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监护和抚养关系,或者社会监督机构(儿童保护、基层政府)发现监护人的不适合行为与条件。其次,生父是否健在,是否具有收回监护权的条件和意愿。通常来说,在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丧命之后,最合理合法的应该是将监护权转移到生父手中。但是题主未提供生父的情况和意愿,所以,这一条无法判断。

只要以上某一条存在,其他任何人无权跳过前两者获取孩子抚养和监护权。

在以上两条都不存在的情况下,直系亲属(爷爷奶奶、公公婆婆)有条件的可以申请收养或领养孩子。直系亲属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叔叔、舅舅、阿姨等较亲近的旁系亲属可以申请收养或领养孩子,他们没有相关意愿的时候,也可以社会组织、基层政府或者强力部门委托其他有关系或者无关系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收养孩子。

按照题主的说法,很可能是想和爷爷奶奶、叔叔、姑姑等夫家亲戚,或者是继父、生父争夺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此时,这种争夺其实无意义。生父和继父的顺序优先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和舅舅、叔叔、阿姨、姑姑。特别是舅舅和叔叔,如果年龄较小,经济实力不足,无论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根本无权参与争夺女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生父、继父未拒绝抚养和监护,其他人都要靠边站的。

可以。

直接去民政局咨询详细程序。

女方为什么不能自己养,非要让亲戚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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