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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集体成员资格

更新时间2021-12-29 17:52:28

南昌市于2014年全面取消了农业户口,统一为南昌市居民集口,是不是是说,在农村的原非农户口人员便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

居民集体成员资格、依据是政策文件或法律文件是什么: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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