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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对1987年以前县政府解聘人员可适用?

更新时间2021-10-05 11:28:42

1983年2月县政府聘用47名公社多种经营辅导员,1987年县多径委撤销,所聘用人员一部分转为乡乡镇补贴制干部,一部分遭解聘,解聘后间隔2年有人被县住建局重新招工录用,现办理退休手续,转为乡镇补贴制干部退休算工龄。重新上岗人员县政府聘用时间段算不算连续工龄?

人事部人办函(1998)101号对1987年以前县政府解聘人员不适用。(1998)101号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1983年2月县政府聘用47名公社多种经营辅导员是属于聘用制人员,是没有编制的,1987年县多径委撤销,所聘用人员一部分转为乡乡镇补贴制干部,一部分遭解聘,解聘后间隔2年有人被县住建局重新招工录用,现办理退休手续,转为乡镇补贴制干部退休算工龄。重新上岗人员县政府聘用时间段算不算连续工龄是有政策依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你所提出的两种人员,前者是在 县多径委撤销时,已转为乡乡镇补贴制干部,就是一直在乡镇工作,他们是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后者是在解聘2年被县住建局重新招工录用,他们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是在乡镇,而重新上岗是在住建局,而是在事隔两年后录用的,所以在县政府聘用时间段不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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