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29 23:12:09
回复 资料:国家对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有原则规定。
《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