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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政策

更新时间2021-09-18 10:33:53

1、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2、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3、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一定挂钩。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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