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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以前公司名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更新时间2021-07-22 16:55:49

女方不知况下,2013年男方在外以自己姓名给对方写的欠条,用自己公司(原来是法人)在欠条上盖章,所借款事由为“借款”,男方并未将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和家庭生活开支,而是用于个人挥霍、赌博。2018年男方出轨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原公司由女方经营管理,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还款。请问公司需要还这借款吗?

因为男方是公司法人,他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对方的借条上盖上公司印章,这借款不是他个人借款,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公司债务,不管他用于什么地方,公司应该需要清偿的。

这个看欠条,是谁写的,以你名义,,你不知情,还不是你的笔记,你不用还。但是公司就就不行了。不属于共同债务

既然是女方不知情,女方不必还款。

这个问题只凭你自己说,是不好认定的。我觉得:关键还是要看受理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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